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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李长城与杜如平、杜朋、方斌、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城,杜如平,杜朋,方斌,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城,男,生于1972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杜如平,男,生于1963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杜朋,男,生于1975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方斌,男,生于1968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城与被执行人杜如平、杜朋、方斌、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有误,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 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洪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