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傲柔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傲柔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09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傲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3幢1509室。法定代表人:孙远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傲柔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卫忠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