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肖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619号原告:韩某某,男。被告:韩某,男。被告:肖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肖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