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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某平盗窃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刑终297号原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平,男,196X年X月X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东丰县东丰镇。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8年8月被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6月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2月3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23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辽0381刑初6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平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某平撤回上诉;二、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刑初6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施晓鹏审判员 廖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