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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亚彬与邓开念、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彬,邓开念,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河南中欣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3361号原告:高亚彬,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兰(系高亚彬之妻),女,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邓开念,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北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法定代表人:刘友运,任经理。被告:河南中欣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310国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4167329-7。法定代表人:赵永花,任执行董事。原告高亚彬与被告邓开念、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河南中欣盛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高亚彬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亚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金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