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6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宏伟与柴福海、蔡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伟,柴福海,蔡圣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664号之二申请人:何宏伟,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柴福海,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含山县,被申请人:蔡圣香,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含山县,申请人何宏伟诉被申请人柴福海、蔡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柴福海名下别克昂科拉车壹辆(车牌:皖E×××××)二、查封期限壹年,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何宏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齐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