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民终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生命一号药业有限公司)、杨传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生命一号药业有限公司),杨传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生命一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福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传龙,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杨传龙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杨传龙于2017年10月25日同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杨传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杨传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杨传龙负担2.5元。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多交的7.5元本院予以退还;杨传龙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多交的7.5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张国栋代理审判员  庞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亚文书 记 员  潘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