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崔春光、范章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春光,范章贵,范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崔春光,男性,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范章贵,男性,汉族,1957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兰少溪市。被执行人:范洲,男性,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崔春光与范章贵、范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章贵、范洲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崔春光依据的(2017)鲁0322民初15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