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继香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继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2024号罪犯马继香,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永顺县灵溪镇玉屏村四组。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州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继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判决后,马继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马继香判决。刑期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34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马继香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10月17日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继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现有6次表扬余5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继香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缴清,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继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人民陪审员 范 可 鸣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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