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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广芹、江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芹,江瑞平,张建华,李慧,赵建立,李秋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971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特别授权),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金乡县。被告:李广芹,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江瑞平,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张建华,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李慧,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赵建立,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李秋香,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广芹、江瑞平、张建华、李慧、赵建立、李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正在协商,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