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勇华、安溪县阳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勇华,安溪县阳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榆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勇华,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安溪县阳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郭坂村德辉新城,统一社会91350524097979250U。法定代表人:张榆旭。被执行人:张榆旭,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勇华与安溪县阳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榆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安溪县阳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榆旭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林勇华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购车款74900元及违约金5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