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跃发、潘东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跃发,潘东武,林明卿,潘来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跃发,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潘东武,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明卿,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潘来珠,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黄跃发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东武、林明卿、潘来珠归还3027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来珠的房产,因该房产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暂不宜拍卖,被执行人潘东武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依法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来珠的房产,因该房产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暂不宜拍卖,现被执行人潘东武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坤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