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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与魏玉华、赵国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魏玉华,赵国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24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住所地为石峰区响石广场东侧湘竹大厦。法定代表人:丁传海,系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姣,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魏玉华,女,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睢县。被告:赵国策,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与被告魏玉华、赵国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撤回对被告魏玉华、赵国策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12元,减半收取19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