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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辖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建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建瑞,马志国,徐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辖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门关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林,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48884924(3-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瑞,男,汉族,1960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原审被告:马志国,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原审被告:徐少锋,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上诉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王建瑞、马志国、徐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2民初12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王××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马志国的住所地在开封市××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