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学生与十堰伟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生,十堰伟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袁学生,男,汉族,1953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伟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6号。法定代表人付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袁学生与十堰伟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十堰伟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所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民终2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