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823号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社区。注册号500243000001715。法定代表人:冉光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福伦,重庆市彭水县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朴,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