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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1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永寿县。被执行人:周某1,男,汉族。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周某1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5000元整,申请人周某表示同意。二、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人周某自愿承担。申请人周某依据本院(2016)陕0426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任科林审判员  陈筱曼审判员  王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