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1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永寿县。被执行人:周某1,男,汉族。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周某1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5000元整,申请人周某表示同意。二、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人周某自愿承担。申请人周某依据本院(2016)陕0426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任科林审判员 陈筱曼审判员 王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