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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清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67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蔡纪翔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林清忠出生日期1972年8月1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莆田市城厢区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10月16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669号指控事实2017年8月9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林清忠酒后无证驾驶闽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与南园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林清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28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林清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艳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