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韩春山与商城县静水闲居生态农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山,商城县静水闲居生态农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韩春山,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执行人商城县静水闲居生态农庄。地址:商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春山与被执行人商城县静水闲居生态农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豫152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修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