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52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5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家荣,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长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返还租赁的厂房已履行完毕。厂房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自2017年第四季度起,每季度支付7万元,直至清偿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效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