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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XX、王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XX,王占民,杜东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2347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栗,任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28842714。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龙,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卢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XX,男,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王占民,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杜东江,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XX、王占民、杜东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后,经查: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马XX、王占民、杜东江现住址无法找到被告马XX、王占民、杜东江本人。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翼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