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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王中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中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95号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经营者:凌建春。被申请人:王中全。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王中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中全在八五六农场第x站地号水稻14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中全在八五六农场第x站水稻14吨,查封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