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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高书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高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陈春,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高书全,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与高书全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6)津南国土罚字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高书全应立即退还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域内非法占用的769.9平方米土地,并没收高书全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域内非法占用的76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在涉诉建筑上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审判委员会经第九次会议讨论,作出审判委员会决议,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