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家萍与汉唐高科(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汇元墙纸配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萍,汉唐高科(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汇元墙纸配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628号原告:刘家萍,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汉唐高科(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金凤里2-1-702。法定代表人:周辉柏,经理。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汇元墙纸配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442号4幢厂房(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莫卫根。原告刘家萍与被告汉唐高科(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汇元墙纸配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汉唐高科(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协商后决定自行解决该纠纷,故原告刘家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原告刘家萍负担。审判员 霍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