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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7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政委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政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730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69177Y。法定代表人甘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平,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政委,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政委信用卡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8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杨政委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23434.75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政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杨政委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县房屋两套,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本院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核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代伟审 判 员 谭联贵审 判 员 马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高海龙书 记 员 贾麒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