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恢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秦德强与翟浩、娜琳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德强,翟浩,娜琳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300号申请执行人秦德强,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被执行人翟浩,男,1987年2月15日生,蒙古族,干部,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娜琳汗,女,1989年8月30日生,蒙古族,干部,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德强与被执行人翟浩、娜琳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3504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3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