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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好兄弟县实业有限公司、周训江、黄有洪、沈丹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赫章县好兄弟实业有限公司,周训江,黄有洪,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82号申请执行人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汉阳路。被执行人贵州赫章县好兄弟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赫章县野马川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周训江,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住赫章县平山乡江南村弯子组。被执行人黄有洪,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住赫章县妈姑镇天桥村坪子组。被执行人沈丹,女,汉族,1988年4月7日,住赫章县哲庄乡中心小学。本院在执行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好兄弟县实业有限公司、周训江、黄有洪、沈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执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