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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上海佩林木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尚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佩林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尚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家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99号原告:上海佩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9号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08406771。法定代表人:张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尚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丁家国。被告:丁家国,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佩林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尚诺德商贸有限���任公司、丁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佩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佩林木业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及便于原、被告友好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尚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家国的诉讼,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佩林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56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佩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元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驰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