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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行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俊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行终3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俊辰,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法定代表人丁东霞,主任。上诉人刘俊辰因诉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392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俊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俊辰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俊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诚霞审判员  王茂峰审判员  鹿文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