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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姚稳杰与贵州荣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稳杰,贵州荣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1367号原告:姚稳杰,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被告:贵州荣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长征路3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J79693。法定代表人:韦荣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稳杰诉被告贵州荣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稳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主张,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姚稳杰负担。审判员  莫朝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国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