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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关国庆诉焦向兵、李万强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国庆,焦向兵,李万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814号原告:关国庆,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现住本村。被告:焦向兵,男,汉族,现年40岁,泽州县周村镇人,现住本村。被告:李万强,男,汉族,现年40岁,泽州县周村镇人,现住本村。原告关国庆与被告焦向兵、李万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关国庆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国庆因纠纷已自行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关国庆负担。审判员  牛仙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