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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钱鸿兰与被告曹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鸿兰,曹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1909号原告:钱鸿兰,女,汉族,住本区。被告:曹得文,男,汉族,住本区。原告钱鸿兰与被告曹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鸿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得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鸿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利息1500元。在诉讼过程中,钱鸿兰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被告曹得文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曹得文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陆续偿还5000元,剩余借款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5000元。曹得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无答辩。原告钱鸿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5年9月18日,曹得文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2.手机微信记录一份;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存单。证实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20000的事实以及资金的来源。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9月18日,曹得文向原告钱鸿兰借款20000元,已偿还50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8日,曹得文向原告钱鸿兰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钱鸿兰人民币20000元。被告曹得文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陆续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得文向原告钱鸿兰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曹得文已偿还5000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曹得文应依法向原告钱鸿兰偿还借款15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得文偿还原告钱鸿兰借款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曹得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荣涛人民陪审员  曾令柱人民陪审员  曹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傲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