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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马春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马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430号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627719478。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春花,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马春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2002民特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春花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政府街20号1层3号(产权证号:2010-07××;土地使用证号:2010-11××)和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政府街20号1层4号(产权证号:2010-07××;土地使用证号:2010-11××)的营业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