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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许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终52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许某某(又名许大孬),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6)豫031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宏谋审判员  谭跃林审判员  孔海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超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