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旭与被告甘闯、王新宇、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旭,甘闯,王新宇,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735号原告:刘宏旭。被告:甘闯。被告:王新宇。被告:程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宏旭与被告甘闯、王新宇、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甘闯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宏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3.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李信忠人民陪审员 朱世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释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