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孙兆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孙兆彬,李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53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负责人:刘连旺,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更长,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孙兆彬,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建荣,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现已执行19000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