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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桂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林,张起富,北京鑫垚恒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955号申请执行人陈桂林,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高新电工组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起富,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北京鑫垚恒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11号。法定代表人:魏佳鑫。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桂林与被执行人张起富、北京鑫垚恒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起富、北京鑫垚恒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桂林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北京鑫垚恒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支付原告陈桂林自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八月七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偿还的40000元利息);三、被告北京鑫垚恒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支付���告陈桂林自二○一五年八月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权利人陈桂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起富银行存款4093.6元并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后查明,被执行人张起富、北京鑫垚恒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桂林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起富、北京鑫垚恒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桂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起富、北京鑫垚恒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49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