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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战仁军、李永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仁军,李永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战仁军,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生,住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被执行人:李永宾,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我院执行的战仁军诉李永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张炳光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