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战仁军、李永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仁军,李永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战仁军,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生,住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被执行人:李永宾,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我院执行的战仁军诉李永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张炳光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