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与李苹、刘福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李苹,刘福东,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97号原告: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青年河*号。法定代表人:瞿绪标,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录,该企业法务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该企业法务部职员。被告:李苹,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福东,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国信环境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双福大道以东。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池、李德志,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李苹、刘福东、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170842元,减半收取85421元,由苏州思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审 判 长 郑卫华审 判 员 高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