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4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明超、骆春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明超,骆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侯明超,男。被执行人骆春风,男。本院在执行侯明超申请执行骆春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骆春风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7〕鄂06**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童庆玲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