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李与王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王乐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4338号原告:刘李,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薪,女,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内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王乐天,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安县滨北路。原告刘李诉被告王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