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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李与王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王乐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4338号原告:刘李,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薪,女,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内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王乐天,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安县滨北路。原告刘李诉被告王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