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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石家庄贵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石家庄贵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韩海涛,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树利,耿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保125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32号。法定代表人:高新,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石家庄贵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81号鼎坚市场北区17栋30#、31#。法定代表人:韩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韩海涛,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石家庄贵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园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利,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树利,��,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耿晓晓,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申请人韩海涛、张树利、耿晓晓、石家庄贵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愿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提供担保,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贵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韩海涛、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树利、耿晓晓在银行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