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忠锐与李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锐,李修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2268号原告赵忠锐,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权,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凯丽,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赵忠锐诉被告李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忠锐的委托代理人王程,被告李修权的委托代理人刘健、岳凯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忠锐诉称,2016年9月22日被告李修权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原告交付给被告上述款项后,被告出具现金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修权辩称,被告实际借款金额为76400元,后于2016年11月20日、12月19日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偿还了本金,每次偿还3600元。借款合同上未约定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被告李修权向原告赵忠锐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书写了借条,被告于2016年11月20日、12月19日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偿还原告3600元和3600元,共计偿还72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修权对向原告赵忠锐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借款数额存有异议,认为当时原告给付被告764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应按照借条上的借款数额予以偿还,故对原告赵忠锐要求被告李修权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修权辩称已偿还原告本金7200元,原告辩称被告偿还是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显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已偿还的7200元应视为本金;扣除被告已偿还的7200元,被告李修权还应偿还原告赵忠锐本金72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修权偿还原告赵忠锐借款本金7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忠锐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修权承担810元,原告赵忠锐承担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