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杨晓春、柏占生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春,柏占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刑终92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晓春(曾用名杨春),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沈静,广东但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柏占生,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23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晓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四五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任职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工业区高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搬运工,多次利用从公司的成某搬运纸箱上货车准备外出送货之机,趁仓管员不注意,将其它额外成品纸箱偷搬上车,在随车送货给公司的客户后,再伙同公司的货车司机马德华、周有成、区超成(均另作处理)开车到路边的废品回收站,将偷运出来的纸箱当作废品以每斤0.45元至0.55元不等的价格变卖给废品回收站,所得赃款用于购买矿泉水、饮料和快餐等,剩下的钱分给司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按照高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到成某搬成品纸箱到送货的粤Y×××××号货车上,期间盗窃了一批其它纸箱放在车厢里面。次日上午约7时,由司机马某驾车与杨晓春、柏占生一起送货到东莞,送完货后在回来路上,马某找了间废品收购站,将盗窃厂里的约100多斤重纸箱以每斤约0.5元的价格变卖,得赃款60元。2.2017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在仓库内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三水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3.同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4.同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司机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顺德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5.同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6.同月3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中山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7.同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三水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8.同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9.同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高明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0.同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顺德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1.同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2.同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三水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3.同月7日晚,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东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4.同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高明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5.同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司机周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6.同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7.同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8.同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高明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9.同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20、同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晓春、柏占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晓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柏占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晓春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上诉人由于对工作单位的管理规定重视不够而实施了盗窃,所获赃款只是用于和同车的同事购买食物和水,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2.其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悔罪并在二审阶段通过其家属主动退赃。综上,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晓春、原审被告人柏占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晓春、原审被告人柏占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杨晓春、原审被告人柏占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杨晓春在二审期间通过其亲属主动向办案机关退缴涉案款项,可酌情对上诉人杨晓春及原审被告人柏占生再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杨晓春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杨晓春在二审期间真诚悔罪并积极退缴涉案款项的表现,故对一审判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刑罚酌情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刑初2343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刑初2343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杨晓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原审被告人柏占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大宇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代理审判员 黄志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