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文忠诉裴楠欠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忠,裴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督17号申请人王文忠,男,汉族。被申请人裴楠,女,汉族。申请人王文忠与被申请人裴楠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发出(2017)晋0402民督1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裴楠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裴楠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2017)晋0402民督16号支付令并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裴楠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402民督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6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徐河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