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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钟桂香与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桂香,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3659号原告:钟桂香,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1号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9241394H。法定代表人:崔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系该公司法务部法务员,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桂香诉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8元,减半收取4,544元,由原告钟桂香负担。审 判 员 龙  珊  珊人民陪审员 张  建  湘人民陪审员 何  忠  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红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