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芝辉、郑学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芝辉,郑学渊,范晓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5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芝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学渊,男,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晓茜,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王芝辉因与被上诉人郑学渊、原审被告范晓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终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芝辉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芝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坤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