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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庆法与张树辉、聊城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法,张树辉,聊城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970号原告:徐庆法,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树辉,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京九立交桥西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玉魁,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庆法与被告张树���、聊城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徐庆法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受伤恢复期尚未到司法鉴定时机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