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6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顺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刘伯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顺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刘伯钦,吴代新,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60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顺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伯钦。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新,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伯钦,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新,刘伯钦妻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代新,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豪邦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乐田,董事长。原审被告: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冯粤超。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肖洪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飞、梁景鸿,该银行职员。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顺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顺成公司)、刘伯钦、吴代新因与被申请人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禾田投资集团),原审被告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创富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下称工行二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8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顺成公司、刘伯钦、吴代新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债权转让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债权转让行为,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债权转让行为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涉案款项在转让时已被认定为赃款,赃款不能转让。其次,工行二支行将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债权受让主体违反规定。再次,工行二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广州市禾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禾田实业公司)没有依法进行评估和采取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转让行为。另外,工行二支行与禾田实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双方已经明确约定该债权不得再次转让,禾田实业公司后又将债权转让给禾田投资集团,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该再次转让行为是无效行为,故应当驳回禾田投资集团的起诉。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涉及刑事的案件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认为禾田投资集团对此提起民事诉讼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故意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法不依,有意偏袒禾田投资集团。三、本案的《小企业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于工行二支行的违法债���转让行为故意视而不见,且对包括本案在内的这一批次案件的判决与其之前同种类案件的判决相矛盾,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虽然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刘伯钦和创富公司犯有骗取贷款罪,但生效文书并未认定工行二支行与顺成公司和创富公司、刘伯钦等串通,目前亦无证据显示工行二支行知道顺成公司、创富公司等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的真正目的,工行二支行作为善意相对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意思表示真实,本案借款合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工行二支行不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同,因此司法机关对创富公司骗取贷款行为的定性,并不影响债务人、各保证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小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并无不当。二、工行二支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贷出涉案款项时,该款项并未被认定为赃款,工行二支行有权转让涉案债权。案涉债权两次转让均已履行通知义务。虽然禾田实业公司在2012年转让字001号《债权转让协议》中承诺不将本次受让资产再次进行转让,但该约定仅对工行二支行和禾田实业公司产生约束力,且工行二支行明确表示对禾田投资集团受让涉案债权无异议,故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禾田投资集团有权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亦无不妥。三、虽然刑事判决判令追缴创富公司违法所得并发还贷款银行,但禾田投资集团并未通过刑事判决的执行挽回损失,现禾田投资集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令根据司法机关追缴创富公司违法所得款项的实际发还情况,冲抵本案欠款,并未侵害顺成公司、刘伯钦、吴代新权利,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顺成公司、刘伯钦、吴代新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顺成公司、刘伯钦、吴代新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顺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刘伯钦、吴代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琴审判员 郑捷夫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