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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孙宝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孙宝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774号原告:王伟,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守仁,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孙宝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与被告孙宝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