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孙宝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孙宝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774号原告:王伟,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守仁,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孙宝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与被告孙宝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哲